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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办[1998]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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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办[1998]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办[1998]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1998]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办[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1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信息联系点,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税办公室工 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山东省地税系统1998年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工作,调动各级作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税务信息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地税机关负责对下一级地税机关进行考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市地税局、局机关处室及联系点信息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信息工作目标管理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地税中心工作,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和推动地税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同志,要重视税务信息工作,经常过问,具体指导,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六条 各级都要在办公室内部设置信息工作岗位,选调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有一定文字功底,热爱信息工作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对信息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各级都要建立健全以办公室为中心的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纵向包括上下级地税部门和信息联系点,横向包括机关内部各处(科、股)室以及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信息交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扩大信息覆盖面。
  第八条 各级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要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地税局。市(地)级地税局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终总结报省地税局办公室。
  第十条 要加强对下级信息工作的指导,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下发信息报送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效性。
  第十一条 不断改进信息工作手段,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信息,急事急报,重大要点,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挖掘深层次信息,并对信息严格把关,努力提高信息质量,确保自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目标考核标准
  第三十条 税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采取累计记分制。
  第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信息工作年度总积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一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信息联系点积分×40%
  (二)有两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的:
  市(地)级年度总积分=本级积分+(得分较高的信息联系点积分×70%+ 得分较低的信息联系点积分×30%)×50%
  第十五条 市(地)级本级积分=基础积分+采用积分+领导批示积分
  第十六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基础积分(满分100分)标准为:
  (一)领导重视、没有信息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记5分;
  (二)信息网络健全、来源渠道畅通,记3分;
  (三)制度完善、工作规范,记3份;
  (四)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记5分;
  (五)年终及时上报信息工作总结,记5分;
  (六)改进工作手段,大部门信息通过现代化通讯网络报送,记4分;
  (七)为保证信息数量和质量,采取对报送数量和采用量记基础分的办法(合 计75分)。市(地)税局全年报送信息达到100条,其中调研性、综合性信息12条,记25分;被省地税局采用动态性信息10条以上,记20分;综合性信息5条以上,记15分,调研性、预测性信息3条以上记15分。
  第十七条 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全年报送信息达到36条,其中调研性、综合性信息4条,记20分。达不到者不得分。
  第十八条 各市地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及省地税局各处室报送信息被山东省地税税务局《地方税务情况》采用的,按下列标准记分: (一)简讯每条记1分;
  (二)动态及一般性工作信息,每条记2分;
  (三)综合性信息每条3分;
  (四)预测性、调研性信息每条记5分;
  (五)上述信息凡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采用的,每条加记15分,被国务院采用的,再加记20分。
  本条规定与第十六、十七条交叉的,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 上述信息被上级领导批示的,根据批示层次加记分。
  (一)被省地税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二)被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20分。
  (三)被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记30分。
  第二十条 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的市(地)地方税务局,其信息采用按第十七、十八、十九规定记分,不另加记分数。
  第二十一条 对报送信息失实、有重大纰漏或故意隐匿情况不报的,一经发现,扣20分。
  第二十二条 季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及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目标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对市(地)地税局年度信息工作作出评价,评价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凡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工作分达不到100分的,年度考证为不合格;达到100分的,为合格;基础积分达到100分,且年度总积分达到180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根据各市(地)、各处室和各信息联系点全年累计积分,结合信息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省地税局将视各单位信息工作情况,对信息联系点进行调整。
  (一)年度总积分排列前5名的市地,可设2个省地税局信息联系点;年度总积分排名未进入前5名的市(地)级单位,只能设一个信息联系点。
  (二)省地税局信息联系必须在市地总结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由所在市地推荐报省地税局认可。
  (三)在我省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联系点,从省地税局考评的前5名中产生,一年一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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