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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征[1999]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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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征[1999]23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征[1999]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2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9]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局要求,各局相继于去年年底或今年年初对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纳税定额进行了调整。但据了解,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部分局调整的面和幅度尚有一定差距,且各局工作开展也不尽平衡。为加强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市局决定,各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对定额调整情况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尚未调整或调整幅度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包括: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实行定期定额定征收的私营企业及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到7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局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的标准要求,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清理整治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开展发票检查等项工作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的进行,力求所有应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纳税人的定额,均得以及时核定和调整,力争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该项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建立健全户籍、定税等相关的档案资料,进一步搞好基础管理工作,为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奠定基础。
  四、这项工作时间较紧、任务较重,各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迎难而进,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妥顺利开展,各局要主动争得当地党政的支持,积极加强与工商、地税、公安、协税护税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问题。要依据《总局通知》精神,耐心细致的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五、为规范和统一全市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市局决定,固定每年的七月为核定和调整一个年度内定额的时间。
  六、各局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并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8月5日前将报表(按照《总局通知》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的式样与要求填报)和总结报送市局征管处,以便市局汇总上报总局。市局将对这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以检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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