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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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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全文有效
  1998.1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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