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8]23号
全文有效
1998.12.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并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