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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8]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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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1998]8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1998]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8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中提出的“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是指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五年期间,不是每年都增加税负的企业。对该类企业,应按照总局要求,实行五年统算超税负。对于前四年未增加税负,而1998年度增加税负的企业,可不进行五年统算,但应要求企业报送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税负增高的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增加税负返还手续。
  对实行五年统算超税负的企业,应结合1998年度增加税负返还的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对五年超税负情况进行统算,计算出五年统算的应退(补)税款数额,一并报省局审批;
  二、总局通知中第二条第二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的规定,是指享受五年增加税负返还优惠的企业,每年计算超税负返还时,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关于增加税负返还应退税款应先抵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然后予以退库的有关规定,凡未按这一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1998年底有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的,对其五年增加税负返还抵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情况,要全面进行清算调整。
  三、五年超税负返还是一项过渡性的优惠政策,到期后将不再延长,1998年又是这一优惠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年,各地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方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最后一年增加税负返还的审核审批和收尾清算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为圆满完成1998年度企业增加税负返还的审核审批和有关收尾工作,各地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完此项业务,并于1999年1月31日前将1998年度的增加税负返还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各市、地区局原则上应于1999年3月31日前结束初审工作并向省局逐户写出申请报告,省局将于4月份组织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会审。会审将采取当场扣分的形式对各地进行考评,其考评成绩将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五、1999年上半年,各级国税涉外机构都要对五年超税负返还审核审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4月份为主管国税机关自查阶段,5月份为市、地区国税机关复查阶段,6月中下旬为省局检查验收阶段。对于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报省局备案。 5月份各地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五年超税负返还情况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连同五年返还税款统计表,于1999年6月10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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