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5
  • Tax100会员 33494
查看: 748|回复: 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1999]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6 1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流[1999]8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1999]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9-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
鲁国税流[1999]8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烟草行业进项税额抵扣等问题的复函
  鲁国税流[1999]84号
  全文有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
  你公司鲁烟[1999]第96号文悉。关于你公司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全省烟草系统的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凭由省级商业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 “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精神,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系统内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系统内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将代理付款行确认付款并加盖业务章的“山东省烟草公司代理收付款通知单”做为付款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山东烟草系统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后,所属分支机构凡能保证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的,可不再单独办理税款预储账户,已经办理的,可在纳税期前2-3天内将与应纳税款等额的款项转存于税款预储账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结清税款。
  特此函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