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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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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流[1999]155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9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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