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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2000]4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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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税政[2000]44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2000]4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4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4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严格核实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各局要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重新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4月20日前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表》(表样附后)和书面说明上报市局。核减的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各局应及时从税收征管软件数据库中予以调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检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95年年初期初存货金额、期初进项税额和动用数额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86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按偷税论处,同时税务机关可停止其申报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的权利)进行处罚。
  二、 按月及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情况。各局要按照规定于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表样见青国税税政[1999]149号文件)。每季结束后,在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的同时,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季报表》(表样参照月报表)。2000年3月15日前上报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时间范围为99年12月20日棗2000年2月29日。
  三、 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经过核实后,市局将根据各局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下达具体的年度抵扣计划,并将完成抵扣计划的情况,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要求进行考核。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元
  企业分类 核减的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 核减的99年12月20日至2000年2月29日期初进项抵扣金额 核减的1995年至今累计抵扣期初进项金额 核减企业尚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 户数 备注: 栏 次 1 2 3 4=1-3 5 合计 工业及其他 商业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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