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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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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0]18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1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各市地劳动部门的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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