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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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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7日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青开国税发[1999]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四残”是致盲、聋、哑及肢体残废,“智力残废”的残疾人不属于“四残人员”范围,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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