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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 鲁财税字[2000]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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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
文件编号: 鲁财税字[2000]31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 鲁财税字[2000]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2000]3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2000]3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在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原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必须凭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各级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三、每个市地、县(区)要指定一个交通便利的地税机关作为纳税保证金的收缴点,并开设“个人售房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建立个人售房明细账簿进行登记。“专户”一般由税收会计人员管理,业务量大的单位可设专人,具体负责个人售房保证金的收缴、退付等管理工作。纳税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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