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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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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1]34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01]34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26日
威海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远期收汇申请办理退税的请示》(威国税[2001]17号)收悉。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与印尼材源帝集团香港高士达有限公司之间的捕虾船出口企业业务属远期结汇,省局意见,你局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远期收汇证明及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征税确认单等单证办理该企业上述业务的退税。请你们严格监督企业按期收汇,到期仍不结汇的,要扣回所退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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