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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1]14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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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1]14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1]14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4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4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的有关缴库和会统核算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以现金方式收取“两费”收入的征收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票款结报的期限和额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在开具通用完税证的当日或次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在开具通用完税证的3日内或在收费金额达到1000元的当日,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所收现金缴人银行,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第一联转交税收会计部门作会计凭证,并同税收会计部门进行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二、对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收入,仍按原规定全部上缴省局,由省局指定征收单位集中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2001年上半年已经收取的其它“两费”收入,由省局或市局指定征收单位就地缴人中央金库,并由该征收单位所在国税机关的税收会计部门予以核算反映。
三、为明细反映“两费”收入的收缴情况,省局已根据总局下发的会计报表参数,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需要,统一制作了《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其中,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税务行政性收费”项目下,增设“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三个明细项目,两表表式放于省局广域网LOCAL\计划统计处\会统\报表表式目录下,请及时下载使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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