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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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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1]215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1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国税机关留存联),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购货方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交由征收机关备案。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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