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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3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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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1]310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1]3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10号
  全文有效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国家经贸部批准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该公司的各项地方税收应由当地涉外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2.充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税务登记后所欠税款,直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2001]67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予以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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