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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7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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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1]278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7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7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7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按其开具或取得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有效抵扣凭证,依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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