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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2]6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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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2]69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2]6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6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6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适应“三项改革”以后的新形势,针对目前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流转税、所得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对减免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两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引导外资投资方向,鼓励、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是充分发挥好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减免税政策及审批权限杜绝违规退税及有税不退的现象避免在减免税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既要严格把关,防止出现优惠政策的滥用;又要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将国家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在注重各项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应加大对减免税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宣传,特别对政策的调整、变化,对兼营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政策深入人心,强化企业的税收意识。要加强对遵纪守法的正面典型和骗取减免税反面典型的宣传,起到弘扬正气和教育警示的作用。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培训,市局要加强对基层局的培训包括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等等,基层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纳税人掌握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三、积极作好事前管理,严格实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
  (一)对减免税实行申报审批制,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文,市局、各管理局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设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审定。办理减免税具体事宜由综合业务部门(八区)或税政法规部门(五市)负责牵头办理。
  1.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批期限为一年,年底审批当年和次年的减免税资格,其中包括对新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纳税人的审批以及对原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的年检。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允许其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依法追回少缴的税款。对当年新办的申请征前减免资格认定的纳税人一旦批准其享受税收优惠,应对其当年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已征收税款给予退税。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应按年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或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补缴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自行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3.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内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主管国税机关经批准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该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为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自2002年度起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审批,改变以往集中受理审批的办法,采取随时受理、审核、确认减免资格,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集中进行减免税年度清算,同时拟将审核审批程序由文批简化为表批,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将另行制定。
  (二)加强部门协调,发挥税务机关应有的作用。对于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进行检测、认定、年检减免税产品和资格的,比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两类企业”等等,税务部门必须直接参与有关工作,并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交流,搞好协调,履行税务部门应有的职责。对于部分减免税产品的检测机构,市局将定期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政策性检查,凡出具不真实验检测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布检测结果的,税务部门将另行指定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四、认真作好事中管理,加强减免税的日常监管。
  (一)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并严格划分免税、减税项目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不得予以抵扣。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规定,正确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事项的处理,不得虚增收入、少列或少转成本费用以及当期税前扣除项目应扣未扣等。对违反规定的,取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如实申报减免情况,未如实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减免税资料的管理要本着真实、完整、方便查阅的基本原则,管理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八区)或税政部门(五市)应明确各自在减免税资料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尤其要保证在部门传递交接过程中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认真作好减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在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和交流时,资料交接的程序、规定等等,不断规范减免税管理。
  (四)加强增值税减免税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管理。除粮食购销企业以外,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凡开具了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全部生产免税货物的企业有剩余专用发票的,要全部收缴。
  五、努力作好事后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两级税务机关在严把资格认定关的同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减免税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年终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年度、月份,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减免的税款追回;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同时,要加强对退税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已经过资格认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进行退税时,要严格审查并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市局将对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要求严格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公示制度,提高减免税的透明度。
  为确保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暗箱操作”现象的出现,市局决定自2002年度起,对各主管国税机关已办理审批完结的减免税情况,应在办理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办税大厅内通过大屏幕和国税网站等形式,将减免税企业名称、减免税种、减免类型、减免期限等内容对外进行公示,同时应设立专用电话,欢迎并接受社会、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和解答有关的咨询。对已受理的举报各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尽快修订《减免税管理办法》,规范减免税管理。
  市局将尽快修订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和《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将在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涵盖所有新增的减免税管理内容,并结合“三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规范统一减免税文书和程序,目前已形成初稿,待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使基层工作人员能有章可循,不断规范减免税的管理。
  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贯彻依法治税方针、树立国税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从维护国税形象出发,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既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管理,又要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使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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