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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3]6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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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3]67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3]6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6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6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完成税收任务的一项有利措施,也是解决一般纳税人零申报和异常申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近期下发的《青岛市国税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青国税发[200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着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年审工作质量。
  一、年审时间。
  (一)2月底前由市国税局对纳税人发布公告。
  (二)3月份至5月份为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年审时间。
  (三)6月15日以前主管税务机关将年审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国税局。
  二、年审对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凡每年2月底前,经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含延长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均属每次年审的对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年审。凡每年2月底前,经市国税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的具有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年审内容、操作程序。
  (一)符合年审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按照《青岛市国税局关于改进年审年检和税政审批办法的通知》(试行)(青国税发[2003]39号)附件《关于对部分税务年审类项目实行集中年审的意见》第四条]39骸6阅伤叭颂峤坏姆⑵绷旃翰尽⒎⑵笔褂弥ず陀泄叵凼杖搿⒃鲋邓坝凰敖鸷怂愕幕峒普瞬荆拔窕夭檠樽柿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操作程序,仍继续]39骸肚嗟菏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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