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3.08.0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今年上半年,各单位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加强了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投资者出台了新的税收政策,市局按总局文件规定下发的《关于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函〔2003〕32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新政策的变化,继续认真做好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特别要按照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政策的衔接,要重点加强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将其作为今后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作之一。对符合文件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长期借款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要依法征收。同时,要加大宣传有关新政策,积极做好纳税辅导和检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