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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3]2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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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3]264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3]2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6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1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明电[2003]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职责分工。请按照青国税发(2003)233号的规定,八区由纳税服务科牵头,五市由税政法规科牵头。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重申如下:纳税服务科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的接收和汇总工作以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比对工作;信息中心负责采集软件的培训、安装、维护和数据传递等技术支持工作;税源管理科负责对比对不符发票的检查落实,检查过程中发现偷骗税行为的,转稽查局处理。
  二、 关于采集工作流程
  (一) 办税服务厅每个申报窗口均可采集数据。
  (二) 办税服务厅应先设一共享目录。
  (三) 纳税人报送软盘后,可先通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申报数据检查软件”(可通过市局内部网站下载)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错误的,可要求企业重新报送。检查的过程中应将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中的第8栏7%抵扣率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一窗式”管理有关规定办理。12月份采集过程中如发现因纳税人未录入2003年11月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导致比对不符的,可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同时告知纳税人下月申报时应录入电子信息。
  (四) 检查通过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数据拷贝到共享目录中。
  (五)纳税人报送的数据全部采集后,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A版)”进行汇总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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