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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4]1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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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4]17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4]1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1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九章第五十条的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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