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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4]4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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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4]4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4]4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4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个体工商业户税额核定工作和征管责任区制度,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尤其对集贸市场个体税收的征管,应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
  二、为了加强对重点个体税源的动态监控,今年总局除了继续调度45家大、中型集贸市场的情况外(我省三家,分别是烟台三站批发市场、潍坊商品城、临沂批发城),还增加了对个体大户的重点监控。据此,省局要求各地分别在所管辖的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中,选出2家经营规模大、发展比较稳定、应纳税额一直列前几位的业户作为省局的监控重点,并按总局附表2的要求进行数据编报,省局再从中确定10户上报总局。具体上报省局的时间:表1(烟台、潍坊、临沂)7月2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1月20日上报全年累计情况;表2(不含青岛)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该项工作请各地抓紧研究部署,重点个体纳税大户的名单请于3月底前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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