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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其他机构 青国税函[2004]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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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4]75号
文件名: 青岛市其他机构 青国税函[2004]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其他机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7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光银发[2004]69号),申请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青岛分行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经核实,该分公司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不再进行费用报销和核算工作,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同意自2004年起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表)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其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不在所在地办理,由青岛分行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及相关的税务事项。
  二、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同上)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批复》(青国税函[2003]141号),仍需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附件: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分支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南支行 福州南路43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市北支行 威海路299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李沧支行 书院路43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河南路支行 河南路60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延安路支行 延安路159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香港东路支行 香港东路322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正阳路支行 正阳路221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东海路支行 东海路2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开发区香江路55号乙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麦岛路支行 麦岛路1号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山东路支行 山东路2号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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