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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4]17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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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4]177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4]17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7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7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9月13日
  市稽查局、征收分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报送申请减免期间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随申请资料一并上报。
  二、各基层局在受理、转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要严格把关。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其他如确需给予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三、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税款,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
  

  编号: 金额单位: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法人代表
  地 址 主管部门 电话 经办人
  土地情况 占地面积 减免税情况 单位面积税额 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
  应税面积 应纳税额
  利润或亏损额
  申请减免税面积 申请减免税额
  减免原因 专管员意 见 科(处)长意见
  基层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由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填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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