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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5]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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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5]4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5]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4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4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防伪税控服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或内部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兴办或参股防伪税控推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商业性公司,凡有以上行为的,必须立即撤出。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监督工作,确保我省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正常运行。
  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经销、领取、保管和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税机关不得代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管理专用设备,没有取得防伪税控服务资格的单位不得经销专用设备。
  三、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必须凭使用单位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系统的培训工作。
  四、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发售专用设备后需要维护的,在专用设备保修期内,通过电话咨询服务不能解决问题的,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要上门维修。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文档上传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相应目录下。对有一项或多项“很不满意”事项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1),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将其复印件逐份上报省局。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服务不好的或纳税人意见较大的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为加强监管,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近期,省局将对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检查安排另文通知。
  附件:
  1.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略)
  2.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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