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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5]2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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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5]24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5]2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24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24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2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明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的问题。
  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第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一律不得超过25份。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由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其因增购专用发票产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三、该政策所涉及的CTAIS2.0中的操作问题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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