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4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24号
全文有效
2006-08-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