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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6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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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6〕16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6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6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64号
  全文有效
  2006-09-1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今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籍人员税收约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第三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成立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等工作。约谈对象是女性的,约谈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女性成员。
  第四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每月未申报和无税申报,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者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三)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第五条 税收约谈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告知被约谈人税收约谈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
  (三)告知被约谈人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有不实行为的,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对有欠税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五)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税收约谈的基本程序:
  (一)税收约谈对象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科(处、所)经审核评税后提出名单,并填报《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
  (二)经综合科(处)审核、分管局长批准,确定税收约谈对象;
  (三)约谈小组向被约谈人送达《税收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主要内容、需要携带境内外收入情况、境外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由约谈小组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对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结束后,要求被约谈人在《税收约谈笔录》上签字。
  第七条 根据税收约谈情况,约谈小组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核实被约谈人确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向其下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法律文书;
  (二)根据被约谈人修正的纳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视情况提请税收情报交换;
  (三)对欠缴税款的被约谈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第八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 税收约谈工作结束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将约谈中的有关资料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被约谈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被约谈人进行税收约谈时,应当向组织税收约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被约谈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一条 在税收约谈过程中,应使用中文记录《税务约谈笔录》,对同一名纳税人可根据情况多次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约谈前可以按规定下发《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通知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重新申报后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问题的,可再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确定税收约谈对象申请表
  2.税收约谈通知书
  3.税收约谈笔录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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