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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6]20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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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0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0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质量检测机构(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已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2005年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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