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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6]20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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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6]20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6]20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
发文日期: 200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
鲁国税发[2006]20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
  鲁国税发[2006]20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纳税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信息。
  第三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滞留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对有关政策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滞留票企业的筛选确定并对落实处理情况汇总分析。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对滞留票信息的抽取、发布,省以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支持。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宣传辅导、滞留票信息的核查、分析、处理。
  稽查局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送业户滞留票的检查处理。
  第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每季度终了2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抽取各级稽核系统超过90天而未认证的滞留票数据到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数据仓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查询或导出滞留票信息。
  第五条 县级税务机关要对发布的属于本单位的滞留票信息逐户、逐票落实。省局、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根据省局信息中心抽取、发布的滞留票信息,按照一定条件筛选部分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并组织核查落实。对于上级税务机关筛选确定的企业,下级税务机关不再重复筛选确定。
  县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将接收的上级滞留票核查信息以及本级落实的滞留票核查信息,按照购销双方的所属地域不同,分别形成《**市(县区)内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1)和《**市(县区)外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附件2)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滞留票形成的正常原因:
  (一)购货方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未认证形成的滞留票。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超过认证期限已入账未抵扣的专用发票;
  6、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
  (二)购货方企业没有入账,销货方收回发票形成的滞留票。
  1、开票方企业已经在开票月份正常开具、报税,购货方取得了发票但是未记账,因退货等原因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还给开票方。
  2、开票方企业误操作,开具的发票应作废未作废,开票当月将存根联报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没有交给的购货方,在以后月份又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收入的证据,形成的滞留票。
  除上述原因以外形成的滞留票应作为异常原因进行检查落实。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滞留票核查信息后,对经分析属于异常原因造成的存根联滞留票,应以滞留票信息为线索,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落实:
  (一)分析纳税人存货的采购程序、来源,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被他人冒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
  (二)将纳税人经营规模与滞留票列明的进货额和已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的进货额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的滞留票与其实际资金规模是否相称。
  (三)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会计核算方式、经营所得分配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滞留票购进货物未纳入核算,存在账外经营问题。
  (四)对纳税人的库存货物进行实地调查,判断纳税人的库存货物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
  (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与纳税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核对,判断纳税人账簿记录的完整性。
  (六)实地询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存货的采购人员,调查纳税人的存货采购过程、付款过程及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分析纳税人滞留票存在的原因。
  (七)实地约谈纳税人货物采购的有关人员,查明有疑点的滞留票来源去向。
  (八)实地盘点纳税人的存货,查明未入账的滞留票货物是否已全部销售。
  (九)关联业务分析。检查纳税人采购人员的差旅费、运输发票等费用支出业务,根据与业务有关的出发地、时间、地址、等信息,进一步分析纳税人货物购进业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检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信息,通过分析资金结算行为,分析滞留票货物的进销情况;检查纳税人的往来账户,将纳税人已记账核算的购货信息与滞留票开具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普通发票进货业务。
  第八条 对属于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偷骗税、虚开发票或者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需要对本辖区外的销货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落实的,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落实,并将协查、落实情况按月回复税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需要协查落实的,受托方税务机关在收到委托方协查信息的当月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将上季度上级税务机关下发滞留票的落实情况和核查结果处理情况,于季度终了后7日内填写《全省存根联滞留票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上报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县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市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为减少滞留票,税源管理部门要引导纳税人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予以认证。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入的固定资产等),纳税人在认证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滞留票审核检查的,按照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市(县区)内开具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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