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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7]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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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7]90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7]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1
发文日期: 2007-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1
鲁国税函[2007]9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9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即3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改为执行上下半年两种增值税预征率,上半年3.3%,下半年2.1%。预征率应保持稳定性,但如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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