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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07]3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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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07]3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07]3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的通知
  财税[2007]3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税案件移送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各级地税机关查处税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依照本流程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制作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达不到移送标准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三、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依照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对调查终结、符合涉嫌犯罪条件应移送的案件,必须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完整移送本级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审理结论;认为应移送的案件,以县级局名义书面报市级局审查,经市级局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地税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
  五、对经上级审核批准应移送的案件,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报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1日内决定。决定批准的,组成2名以上人员的专案组,制作书面移送报告;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案件,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十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不批准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呈报单位。
  六、地税机关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物品和有关材料,包括: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主要相关证据材料复制件、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七、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八、地税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九、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经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后仍不立案退回地税机关处理的案件,应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地税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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