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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6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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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发[2007]65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6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6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65号
  全文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税收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地税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地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客体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内容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第四条实施税收执法检查,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平、公正原则。税收执法检查的双方地位平等;检查的标准要统一;处理问题要正直无私、不偏袒;贯彻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三)查纠并举、纠改并重原则。将检查税收执法行为与纠正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相结合,将纠正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与改进税收执法工作相结合,不断完善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重点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税收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
  (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
  第六条税收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了解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地税机关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收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用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公正、适当,使用执法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三)以前查处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包括上级地税机关查处的有关问题,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
  (四)税收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他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实施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税收执法检查可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八条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检查。
  第九条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通常由各级地税机关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直接实施,是政策法规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日常性工作。
  第十条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一般是根据当前宏观经济或税收工作的形势需要,或者是发现某些领域、某些行业以及税收执法的某一方面存在一些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而组织开展的。通常由对某项特定税收执法行为具有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提出意向,然后由本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地税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专案执法检查一般有一定的线索,指明了可能违法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及其实施人员,检查工作的重点就是对这一行为的有关法律要素进行调查核对。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可以灵活运用以上四种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事适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取相应的税收执法检查形式;要将不同的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形成合力。
  第三章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法
  第十三条听取报告法。听取被查地税机关对本次税收执法检查项目所涉及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的汇报。听取报告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本次税收执法检查项目在该地税机关的整体实施情况,以便从中进一步明确检查工作的侧重点和切入点,查找存在的疑点。
  第十四条书面审查法。对税收执法文书、资料和有关账表等进行审阅与核查,以此判断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一般从程序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书面审查可以采取顺查的方法,即依某一项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定程序,对程序的各个环节依次进行检查。也可以采用逆查的方法,即从某一项税收执法行为的结果入手,查看是否存在易于发生执法过错的环节和内容,然后以此为重点查阅相应的文书资料。
  第十五条询问质证法。向所涉及的税收执法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有关文书资料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质证。
  第十六条延伸检查法。对本次税收执法检查项目所涉及税收执法行为的税务管理相对人进行税务检查,以此验证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延伸检查要经过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的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依照法定权限、条件、范围和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外围调查法。按照法定程序到财政、国库、银行等相关部门就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涉及的检查事项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微机考核法。将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定性要求和规范性标准转化为计算机语言并生成考核软件,然后以此为依托,对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比对,以查验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执法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情况需要,灵活有效地运用各种检查方法。
  第四章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税收执法检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是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各级地税机关的相关内设机构都应当树立全局观念,按照税收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参与和配合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开展、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税收执法检查的准备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年度(或季度)检查实施方案和单次检查实施方案。年度(或季度)检查实施方案是各级地税机关根据上级地税机关的要求,针对当前形势和执法现状,对本年度(或季度)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的总体安排。主要是从宏观上确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在本年度(或季度)内的预期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以及与之相应的实施形式、时间等。同时,按照经费独立原则,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还要做好对本级组织实施税收执法检查所需经费进行预算的工作。单次检查实施方案是在具体实施税收执法检查之前,对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的具体安排。主要是从微观上确定本次检查的具体目的、项目、对象、方法、步骤和时限以及与之相应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求等。
  无论是年度(或季度)检查实施方案,还是单次检查实施方案,一般都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具体由本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拟订,并由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部署落实。
  (二)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除日常形式外,其他形式的税收执法检查都要根据本次检查实施方案,选定符合条件的税务人员组成税收执法检查组,具体实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同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从推进依法治税和促进执法为民的高度正确认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思想端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精通某方面税收执法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税收执法检查经验较丰富。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从税政、征管、稽查、计统、法规等机构选拔优秀税务人员,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实施税收执法检查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三)召开税收执法检查培训会议。对于全面或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应当集中全体税收执法检查人员,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培训会议。其主要内容是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安排,讲解和说明检查项目、方法和标准等事项,针对检查内容进行集中培训。
  (四)通知被查地税机关。税收执法检查应当在具体实施的三日前,向被查地税机关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其具体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以便于其做好配合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预先通知有可能不利于检查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通知被查地税机关。
  第二十三条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阶段。税收执法检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说明有关事项。召开由被查地税机关负责人和与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相关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税收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其说明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项目、安排和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听取情况汇报。税收执法检查组可以要求被查地税机关进行情况汇报。被查地税机关应当将本次税收执法检查项目所涉及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特别是本次检查所属期内的情况进行专题汇报,汇报应当客观反映整体情况,不得扬长避短、避重就轻。通过听取情况汇报,税收执法检查组不仅要从整体上了解和掌握有关税收执法行为的实施情况,而且要善于从中分析和明确检查工作的侧重点、切入点甚至包括税收执法中存在的疑点,为有的放矢地展开税收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三)实施具体检查。税收执法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结合被查地税机关的实际,首先应当抽取一定的检查样本。检查样本从总体中随机抽取。可以将总体按照一定的分组标志进行分组,然后从每一组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或一定比重的样本进行深入检查。
  (四)通报情况并交换意见。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阶段结束时,税收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查地税机关通报情况。通报情况应做到一分为二、开诚布公,不仅要肯定成绩,而且要指出问题。被查地税机关以及相关人员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并提出意见,税收执法检查组应当认真听取。陈述申辩应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五)报告检查情况。税收执法检查的实施阶段结束后,税收执法检查组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列明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发现的问题、拟处理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等,应当于检查实施阶段结束后15日内一并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必要时,该地税机关可以召开由机关负责人和各税收执法检查组组长参加的汇报会,专题听取检查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在具体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时做好情况记录,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载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对疑似的税收执法过错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直接负责的税务人员核对事实,由其签字确认;有关税务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税收执法检查的处理阶段。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后10日内,对各检查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正确;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对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通知检查人员补正证据,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认定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行为,提交本级地税机关进行集体研究审定。集体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审理完毕后或本级地税机关集体研究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报经本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内部公文传递规则,送达给被检查地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照以下具体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由下级地税机关制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执行,发文废止该文件,并纠正已经执行的税收执法行为;由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地税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向发文机关提出废止或更正该文件的书面建议,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以下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作出税收执法行为;超越执法权限或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未正确适用税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纠正、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纠正、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执法行为显失公平的,依法纠正、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于《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被查地税机关及其相关税务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的地税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查,对核查属实的,要及时改正原处理决定。
  第五章税收执法检查问题的整改纠正
  第二十九条具有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被查地税机关应严肃认真整改。
  (一)按照《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在规定限期之内纠正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并在纠正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报告纠正结果,同时附送纠正、撤销或重新作出税收执法行为的相关资料;
  (二)依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地税机关的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三)针对本地税机关的问题,研究落实具体的纠改措施,完善相应的执法制度,不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第三十条政策法规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检查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归类梳理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追根溯源,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并针对薄弱环节或普遍性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对策,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在本辖区内制发税收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同时,将发现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反馈。
  第三十一条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地税机关应当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纠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防止出现查而不纠、纠而不实的问题。在跟踪督导过程中对发现的未按照《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纠正,或对以前检查问题未予落实的,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应当对该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全面总结
  第三十二条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应当及时对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一)研究分析本次检查的组织形式和实施方法的效能性,查找不足之处,为今后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积累实践经验。
  (二)评价税收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此作为本年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三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各项考核管理中充分运用税收执法检查结果,将税收执法检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形成考核管理机制。各考核部门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结果对被考核对象进行综合测评,对存在重大税收执法过错的,一律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税收执法行为规范且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并将其先进经验在本辖区内进行推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市地税机关可依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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