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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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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
文件编号: |
鲁财综[2007]100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鲁财综[2007]10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11-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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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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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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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鲁财综[2007]10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鲁财综[2007]100号
全文有效
2007-11-29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在新的税收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各项税费(如教育费附加)进行统一核算及票证使用管理。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各市接到通知后,相关部门要抓紧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旧票据(证)的停用、启用、上缴等各项工作,确保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综合处)、省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531-82669710
0531-826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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