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鲁财税[2008]4 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
鲁财税[2008]4 号
全文有效
2008-02-28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忿局 《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行 〔 200 7 〕65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要按照鲁财税 〔 2006 〕 33 号文件件规定,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由财政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级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加强监督和管理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按原标准向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