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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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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8]120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20号
  全文有效
  2008-07-0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71102,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二、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外,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簿》。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局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统一印制,发票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发票计划由各市地税局通过NOTES分别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过期未上报的视同不需印制该种发票。本次发票印制计划应当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后,由省地税局逐级发放至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发票发售、缴销事宜。
  四、在省局未统一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前,报关代理企业暂使用中国报关协会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省局统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由省局统一开发开票软件,无偿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我省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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