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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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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征函(2008)3号
  全文有效
  2008-0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近期,有部分市地税局反映,从事垃圾处置劳务的纳税人多次申请领购地税发票,请示省局是否可以向其发售发票。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虽然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可以向其提供地税发票,包括《山东省XX 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 xx 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请各市遵照执行,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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