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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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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8〕19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8〕1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92号
  全文有效
  2008-12-2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成品油税收监管,是全面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实现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80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164号)要求,突出管理重点、完善管理手段和措施、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驻厂专责管理期间,要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开展成品油产销及纳税情况的评估,禁止出现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对目前未实行驻厂专责管理的其他成品油生产企业,相关单位要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税收监管工作。
  三、对税收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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