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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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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9]2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2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分局:
  现将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采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9年1月20日,国家为拉动内需、振兴汽车产业,出台了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相关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调整,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提出了更高的需求,此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就是在为满足管理需求,提高征管效率的背景下展开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组织,按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进行车价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
  二、网络版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上线运行后,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担负车购税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明确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明确责任,强调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按时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此次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范围是青岛市所辖区域内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含免税)车辆。乘用车的采集内容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3号)的规定确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及总局其他要求。《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由各单位按总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四、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及时汇总、审核和上报,各单位应于2009年2月27日前完成此次车购税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并将采集信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的信息采集模块录入系统。各单位要在填报好的《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1份给车购税管理分局(联系人:王玉才 电话82969390),供审核汇总和考核使用。车购税管理分局要在2009年3月4日前完成全市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将汇总的车价信息数据库电子文件,通过内网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由市局统一上报总局。
  五、市局自2009年起,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执行、车价信息采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申列、月份收入报表等)纳入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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