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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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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9]57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9]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5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5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车价信息采集工作事关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组织,切实明确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明确责任,强调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按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进行车价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确保工作质量。
  二、此次车价信息采集工作的范围是青岛市所辖区域内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含免税)车辆。各单位信息采集、审核人员要对照上一次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总局通知中的车价采集要求采集信息,严格审核,避免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由各单位按总局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三、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及时汇总、审核和上报,各单位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此次车购税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工作。信息报送要按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式样制作EXCEL表。在报送电子信息的同时,各单位要打印一份纸制报表,注明填报人、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一份给车购税管理分局(联系人:王育才 电话82969390),供审核汇总和考核使用。车购税管理分局要在2009年5月6日前完成全市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将汇总的车价信息数据库电子文件,通过内网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由市局统一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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