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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9]2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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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9]21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9]2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21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219号
  全文有效
  2009.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122号)(附件1)要求,为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的税源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流程
  (一)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2. 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3. 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 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6. 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但应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税务登记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完整,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补充资料;提供完整的,税务登记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并及时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转至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已成立专业化审核审批机构的,可转至审核科)。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应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及提供的资料转至税政法规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岗。
  (二)相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股权转让事项,在“税源监控情况”中填写股权转让的税源监控情况,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留存第一联,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二、三联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
  (三)税务登记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纳税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第二、三联。
  二、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
  加强股权转让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关键在于转让股权企业是否及时、准确的申报了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成本的初始价值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一)建立并及时登录台帐
  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股东股权变更情况台帐》(附件2)。收到办税服务厅传来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及时登录台帐。
  (二)通过审核纳税申报表、投资有关账户、财务会计报表、“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等,确认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了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金额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对投资转让方受让方存在关联关系,着重核实其转让价格和转让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还应注意审核有无利用税率差异等税收优惠政策差异、生产经营差异、征收方式差异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取得股权投资转让收入,应注重审核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同类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对,审核其收入作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三)审核转让股权的成本扣除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可对照取得该项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长期投资”账户中的明细科目金额审核成本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有无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成本扣除。
  (四)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及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报送合同和相关附报资料内容,准确判定所得额征税。对存在平价、折价转让或股权赠送行为的,应谨慎对待,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疑点大的,可要求进一步提供股权转让关联各方在资金、经营、购销、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关系的情况资料,并进行重点深入核查,分析判定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减少或者零所得额的,可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三、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于每季度终了后12日内将《股东股权变更的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征管科技处。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技处或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附件:(略)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的意见》
  2.《股东股权变更情况台帐》(EXCEL表式)
  3.《股东股权变更的情况汇总表》(EXCEL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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