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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国税公告[2010]2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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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威国税公告[2010]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国税公告[2010]2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威国税公告[2010]2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威国税公告[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明确全市各级国税部门管理职责,科学与细化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总局、省局退免税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开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威海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行“先退税后核销”船舶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全市各级国税部门管理职责,科学与细化业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退(免)税岗责体系及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船舶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船舶,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第三条船舶生产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
2、年创汇额在3000万(含)美元以上(不含代理出口收入);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第四条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船舶生产企业由市级国税出口退税部门审批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填写《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申请表》(见附表一),经主管税务部门资质审查确认无误后,层报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此办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备案手续及要求。
船舶生产企业应于正式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向其主管国税局退税部门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执行中合同遇到变更或进行调整,应及时报主管国税局出口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在对其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登记后,将原件退生产企业,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备查。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用于确定进料手册计划分配率。
3、代理出口协议。
4、企业出具的无担保资产证明(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及确认报告);
5、主管国税局出口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企业申报。
(一)船舶生产企业对在建船舶必须按合同或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按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收入实现。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船舶的,为船舶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船舶,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做为船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并确保退免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数据真实一致。
(二)出口企业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以下资料,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3、预收款明细帐;(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银行的收汇凭证;
5、申报软盘;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出口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号按以下规定录入,并在备注栏注明“分段退税”:
1、报关单号为该进料加工手册号的后六位+三位本船的申报次数+‘001’;
2、核销单号码为进料加工手册号的后六位+三位本船的申报次数;
3、联网监管企业或出口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的虚拟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为六位船舶工厂编号+三位本船的申报次数+‘001’和六位船舶工厂编号+三位本船申报次数。如果船舶工厂编号不足六位可以在前面补零。
(四)船舶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出口退免税登记台账(附表二、三)。出口企业用于登记每条船合同时间、登记时间、出口合同号、合同金额、合同变更情况、每次申报销售额、收汇情况、免抵额、暂退税和核销等情况。
第七条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管理
1、出口退免税受理、审核及审批仍按《威海市市(区)局生产企业退(免)税业务流程》(威国税函[2008]166号)规定办理。
2、对于主管国税局审核审批的船舶企业出口退税,由其填写《“先退税后核销”船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划申请表》(附表四),向市级国税局申请专项退税指标,并在市级国税局下达的专项指标限额内办理出口退税,不得超限额办理。
3、主管国税局退税部门应按每条船建立退税台账,登记相关的退税情况和核销情况,确保退税无误。
4、船舶制造企业未核销预退税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预退税抵押资产总值的80%。
第八条核销管理。
(一)船舶企业应在船舶正式报关出口后,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主管国税局对企业报送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应逐笔进行审查。审核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对于“先退税后核销”方法计算免抵退税与核销计算数据不一致的,应按实际核销审核情况办理核销调整,多退少补。
(二)船舶生产企业未按以上规定进行核销的,主管国税局退税部门对已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按内销货物征税。
(三)每条船完工后,在以正式报关单申报退税的当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先录入一笔虚拟报关出口数据来冲减前期“先退税”的全部出口数据。出口的报关单号码和核销单号码为手册号的后六位+‘000001’和手册号后六位+‘000’,如果是联网监管企业或出口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的,虚拟报关单号和核销单号为六位船号+‘000001’和六位船号+‘000’,船号不足六位可以在前面补零。金额和数量全部为等同该船前期虚拟的报关出口总值的负数,备注注明“核销前期”,以此核销前期该船虚拟的全部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再录入正确的出口报关单信息,而且全部为单证齐全记录。
第三章监控管理
第九条船舶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监控管理分为市级国税局抽查和主管国税局日常监控两种形式,主管国税局日常监控管理至少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船舶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监控管理的主要内容
1、船舶生产企业的出口合同是否真实,及时掌握出口合同变更及执行情况;
2、加强对各船舶国内购料、进口料件耗用情况及库存的核查,强化对进项税的有效控管;
3、对船舶生产企业帐簿设置的规范性、帐务处理的正确性等方面进行核查;
4、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出口收入与内销收入的监控,强化船舶出口后的复审复核、核销管理及退免税调整工作;
5、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资产的评估检查,强化对预退税抵押资产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核实与监控。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局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管理手段,加强对船舶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对船舶建造预收款、销售价格、税负率变化异常的,要利用纳税评估等手段进行监控;发现有偷税、骗税和逃税嫌疑的,要及时立案稽查。对涉及出口骗税的要逐级上报,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并取消企业“先退税后核销”资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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