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办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
威国税发[2011]97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办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
威国税发[2011]9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17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新办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总局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新办出口企业,需由市局审核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需填写《新办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对相关情况经逐级核实确定无问题的,报市局核准后实行。
二、企业在向国税机关提出该项业务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海关和外汇管理局分别出具的无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执行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检查底稿。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或属于需省级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