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0]81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0]81号
现行有效
2010.11.2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不再享受换购住房(包括1年内重新购房以及1年前购房)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其应纳的税款直接征缴入库;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2010年9月30日之前(含9月30日)个人已经出售自有住房,并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个人转让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部清理缴入国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