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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1]7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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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11]78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11]7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7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78号
  全文有效
  2011.9.27
  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各房地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房地产业管理,防范税收和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要认真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9号),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机开式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预收款收据”);“预收款收据”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加盖发票监制章。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是“预收款收据”(收据联)或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企业自制收据等;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
  三、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是“预收款收据”(收据联)或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企业自制收据等;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
  四、银监部门将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品房按揭贷款手续中预收款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或税务发票作为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调查和审查合规性的依据之一。
  五、“预收款收据”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制。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对“预收款收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并负责对其真实情况进行鉴定。
  六、“预收款收据”(样式附后)一式三联,全部为机开式,手开无效。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帐联;“预收款收据”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规格为127mm*167mm。如有预收款收据换版规定,遵从新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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