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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12]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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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12]22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12]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2]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gt;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2]22号
  全文有效
  2012.2.13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lt;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在纳税人申请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资格后,必须向纳税人发放《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告知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公布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二、自文到之日起,取消青岛市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在安装培训过程中的验机及考试程序,纳税人提供的计算机能够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的,服务单位必须为纳税人安装开票系统。
  纳税人接受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后,经服务单位培训人员确认其已掌握开票系统操作技能的,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发放资格证,作为纳税人以后免于培训的依据。
  三、本文下发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8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代码: )
  你单位已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资格,请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 (地址 ,电话 )联系购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选派一至两名开票人员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免费培训。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所需设备包括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专用设备(金税卡、读卡器、IC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须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规定:金税卡每套价格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台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每张79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lt;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gt;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49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每年每户400元。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请你单位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签署《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并监督其按合同中的服务承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投诉电话:12366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服务监督电话:400-810-6116。
  税务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纳税人,第三联交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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