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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科高字[2013]9号 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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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科高字[2013]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科高字[2013]9号 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科高字[2013]9号


  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科高字[2013]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3月15日
  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高新区、保税区科技(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责任单位自查和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抽查两个步骤组织实施。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责任单位自查
  1.初审。请各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就高企认定初审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分别进行自查和总结,于4月5日前将各自自查情况总结报送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抄送各自市局对口主管部门。
  2.专项审计。请各从事高企认定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认真总结以往专项审计工作,并对照专项审计机构资质条件和工作要求认真填写《中介机构资质自查表》(附件1)和《中介机构高企专项审计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4月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3.企业自查。请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真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附件3),并于4月5日前上报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
  二、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抽查
  在各相关单位自查工作基础上,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于4月26日之前,对中介机构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其中对中介机构检查由市财政牵头,会同市科技、税务部门进行;对企业检查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进行;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由市国税或市地税(按企业纳税登记所属局划分)牵头,会同市财政、科技部门进行。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自查主体或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人,根据检查要求认真及时落实自查工作任务,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工作情况。
  2.自查过程中,各单位应及时沟通、互相协作,以推动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点,妥善保存检查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进行纠正,并上报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联系方式
  青岛市科技局马晓波85911337qdgaoqi@163.com
  青岛市财政局姜梅85855823qdczfgsz@163.com
  青岛市国税局沈达83931229qdgssd@163.com
  青岛市地税局武德城83870258wdch2008@163.com
  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纸质版报送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科技局窗口(香港中路17号);
  中介机构相关自查表纸质版报送至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宁夏路208号100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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