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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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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全文有效
  2019.5.29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服务平台名称

服务平台

成立时间

服务平台所有人

生成、交付、查询、打印等基础服务是否免费

1

  51电子发票平台
2013年12月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

  百望云
2016年8月

  百望股份有限公司

3

  瑞宏网
2013年7月

  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

4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016年5月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
2015年6月

  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

  云票儿发票服务平台
2017年9月

  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

7

  银联商务发票服务云平台
2016年5月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8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016年8月

  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

  盟度电子发票平台
2018年8月

  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

10

  用友电子发票运营平台
2016年3月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泰易开票通云服务平台
2014年9月

  上海容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2

  哈希电子发票平台
2018年5月

  山东卓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3

  发票通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014年1月

  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4

  蚁象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2018年11月

  深圳市前海蚁象科技有限公司

15

  诺诺发票平台
2015年12月

  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6

  大象慧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016年3月

  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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