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2
  • Tax100会员 33159
查看: 53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2019.6.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