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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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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鲁财税〔2020〕19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鲁财税〔2020〕1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0-04-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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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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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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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鲁财税〔2020〕1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的公告
鲁财税〔2020〕19号
全文有效
2020.4.22
按照《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现将山东省免税防控疫情物资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第三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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