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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7]58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回收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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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 12: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赣国税发[1997]588号
文件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发[1997]58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回收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回收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7]58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回收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发[1997]588号
  全文有效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财税字[1995]24号、[1996]21号通知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近据部分地区反映,对股份制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企业经济性质,均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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